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