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尚未生效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本条例所称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