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

本条例所称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