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牲畜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