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尚未生效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数字化管理水平、生产经营方式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开展分级管理,并根据分级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