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牲畜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牲畜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结果,确定监督管理重点、方式和频次,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