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标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制定和实施商标品牌发展规划,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鼓励市场主体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