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培育,按照规定公布地理标志目录,促进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等有机融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