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