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智慧平安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村智能化安防水平。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全域感知、数据融合、立体防控、安全可靠的智慧平安社区网络建设,依法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传输、处理和共享应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