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政治安全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