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本市全面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坚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