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共同治理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对平安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参与平台,健全服务诉求处理机制,对于公民反映的诉求和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受理并反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