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桓仁大米的种植、加工、销售、品牌保护、文化传承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桓仁大米,是指在桓仁大米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范围内,选用京租、稻花香等适生优质粳稻品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桓仁大米》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种植和加工,符合该标准的感官、理化、安全等质量指标要求,并具有特定香味、口感等独特感官特征的大米。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