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桓仁大米产业发展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产业统筹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桓仁大米产业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良种繁育推广、种植技术改进、溯源体系建设、绿色防控体系构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信息平台搭建、品牌建设和稻作文化挖掘等工作。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