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居民住宅区剩余电力容量不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变压器为公共变压器的,由供电企业负责电力增容改造;变压器为专用变压器的,由专用变压器所有权人负责电力增容改造。新增变压器用地涉及业主共有用地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鼓励引入具备智能有序充电能力的运营企业,分时错峰充电,提高现有配电设施使用效率,降低增容改造成本。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