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居民住宅区剩余电力容量不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变压器为公共变压器的,由供电企业负责电力增容改造;变压器为专用变压器的,由专用变压器所有权人负责电力增容改造。新增变压器用地涉及业主共有用地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鼓励引入具备智能有序充电能力的运营企业,分时错峰充电,提高现有配电设施使用效率,降低增容改造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