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是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并签订协议明确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