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是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并签订协议明确运行维护管理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