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供电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在日常巡检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提醒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消防应急等措施。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