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完善安全监管、运行分析等功能,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等服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接入市级监测服务平台上传实时信息。鼓励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监测服务平台上传实时信息。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