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