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