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