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