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