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民族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黎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