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