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