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