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相关业主应当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并承担卫生清洁等费用。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