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辖区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