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服务费用第五十四条已废止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