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服务费用第五十三条已废止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