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