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