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