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并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

(七)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