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