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