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