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废止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