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已废止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