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一)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二)地下车库,消防通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三)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换电场所除外;(四)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