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

集中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