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与充电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充电行为:(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充电;(三)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五)其他影响安全的充电行为。确需在私人庭院等位置充电的,应当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