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安全通行第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实行限期退出,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