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安全通行第十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已经取得号牌的,在本条例施行后继续有效。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