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在对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检修、拆解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查洗舱情况,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洗舱的,应当及时报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船舶修造、拆解作业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物应当依法处置,不得投弃入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