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船舶燃料供受和散装液体等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落实防污染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