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在对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检修、拆解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查洗舱情况,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洗舱的,应当及时报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

船舶修造、拆解作业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物应当依法处置,不得投弃入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