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除国家规定可以免于清洗的情形外,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或者进行检修、拆解前,应当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

船舶洗舱站应当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洗舱作业和洗舱水转运、处置过程管理,如实记录洗舱作业、洗舱水处置以及设施运行情况,并将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